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要求,现就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中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贵州省内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对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二、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为:场所使用权证明、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要填写告知承诺书并签字盖章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为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所需资料后,再依法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成效。
(一)加强事前风险防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群众走访、系统比对、信息共享等手段,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纳入核查的主要内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出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许可审批部门上门现场核查要全覆盖,并认真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许可;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行政许可。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享,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主体自律。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办事指南调整等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2021年4月13日
(联系人:李康,联系电话:0851-86816475)
(此件公开发布)